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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小课堂:第一百五十二期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十)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1750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保护新经济新活力

涉及条款: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解读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审慎地处理其发展阶段和特点,减少过度监管和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和变革,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工作,连续做出重大决策部署释放积极信号,提出要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当前,我省致力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打造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强省,通过立法为保护创新、激发活力和支持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机制,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下一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落实《条例》为契机,针对“四新”经济的新现象新特征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分领域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对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无事不扰”和高效监管的有机统一,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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