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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小课堂:第六十三期 以案说险-防范洗钱风险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1113

案例一:协助他人转账或可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接到他的朋友韩某电话,称要用自己的银行卡。王某尽管当时心里犹豫了一下,但是关系都挺好,也没多想,就把银行卡给了韩某。当天下午,王某的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按照韩某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之后他很快就忘掉了这件事。2021年,韩某贪污受贿事发,办案组追踪的资金流向显示,韩某为掩人耳目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了朋友王某账户上,随后让王某再转到他妻子汪某的账户,在韩某被留置之后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将这50万元资金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检方对王某提起了洗钱罪起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提供银行卡帮忙“跑分”,切勿因小失大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初,A某的网络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经B某介绍,A某做起“跑分”生意。其通过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及配套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帮助境外赌博网站、电信诈骗等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赃款。其中小东等4名未成年人在朋友的介绍与怂恿下,提供自己银行卡参与“跑分”。经统计,4人介绍他人和自己参与“跑分”16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东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四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且均认罪认罚,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银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将银行卡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不法分子利用持卡人作为掩护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持卡人在不知不觉中就会成为他人洗钱、金融诈骗的替罪羊,也为自己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莫存贪婪之心、心存侥幸,绷紧防范之弦,切勿因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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